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若逾期未提出,本院即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