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號
上訴人戊○○
甲○○丙○○丁○○乙○○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0七二、八0七三、九三0六、一二七0四、一三二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戊○○、甲○○、丙○○、丁○○、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戊○○係台灣省農會(以下簡稱省農會)第十二屆總幹事,亦登記為省農會第十三屆總幹事候聘人(另一登記總幹事候聘人為 黃麗修 ),其為尋求順利受聘任為總幹事,乃藉由其主導辦理省農會第十三屆理、監事改選事務之便及農會理、監事採代表「連記法」投票方式選舉(每名代表得連記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欲以規劃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再由所規劃理、監事交出所屬縣市省農會代表票源,相互換票方式當選後再聘其為總幹事,經亦有意參選連任之省農會理事長 簡金卿 及參選監事之 謝新興 (原有意參選理事,經戊○○、上訴人甲○○及簡金卿協調允諾改規劃其為常務監事,遂改登記參選監事)同意,共同委託甲○○擔任此次理、監事改選工作之操盤、聯繫工作。嗣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省農會第十三屆理、監事候選登記截止日,戊○○等人先自所有登記參選理、監事候選人中,配合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以下簡稱國民黨省黨部)所規劃推薦之省農會理、監事名單,並參酌自各縣、市農會所推薦之理、監事名單,依各縣、市省農會代表人數之多寡,擬定理、監事規劃候選人(其規劃方法為:如某一縣、市有四位省農會代表,即規劃理、監事候選人各一名,如有五位以上之省農會代表,則規劃理事候選人二名,監事候選人一名;如國民黨省黨部推薦人選與縣、市農會所推薦人選不同者,則以縣、市農會推薦者為準,若該縣、市因派系爭執,或如有多數人參與競選,則請自行協調,協調不成,則不予規劃,名額由與戊○○等人關係密切或配合程度較佳者遞補)擬定理事之規劃候選名單共二十一人(登記參選人共三十六人),分別為:台北縣|周輝,新竹縣| 蔡國瑞 ,台中縣| 余燦堂 ,南投縣|簡金卿,彰化縣| 洪允闊 ,雲林縣| 張源鐘 ,嘉義縣| 吳見明 ,台南縣| 李文俊張敏作林百川 ,高雄縣| 簡彥彬 ,屏東縣|任 石象 ,台東縣| 林鶴田 ,花蓮縣| 楊正隆 ,澎湖縣| 翁世墊 ,宜蘭縣|游和村,基隆市| 李添財 ,新竹市| 溫漢柱 ,台中市|林榮地,嘉義市| 李進安 ,台南市| 李河源 。監事之規劃候選人名單共七人(登記參選人共十五人),分別為台中縣| 曾澄川 ,彰化縣|謝新興,雲林縣| 陳錫東 ,嘉義縣| 鄭慶祥 ,台南縣|陳春天,高雄縣| 楊丁吉 ,屏東縣| 方文雄 (此規劃人選與國民黨省黨部規劃名單比較見附件)。嗣戊○○等人為達其受續聘為省農會總幹事;簡金卿連任理事長;謝新興當選常務監事之目的,由戊○○本人或透過省農會之職員通知前揭被規劃理、監事候選人(除陳錫東、林百川外),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下午六時,假省農會三樓簡報室舉行規劃之理、監事座談會,由戊○○主持,謝新興出席(簡金卿因至台北開會遲到),戊○○向在場之理、監事候選人表示,渠等皆已被列為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要求渠等將所屬之各縣市農會代表票數提出,以供配票及綁樁之用,並介紹甲○○予在場之被規劃理、監事候選人認識,表示甲○○係此次理、監事改選之總幹事,負責操盤掌控、配票事宜,甲○○隨後亦指示在場被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將所屬縣、市農會代表可掌控之票數交出,供其統一配票,不得擅自拜票打亂選情,渠會安排省農會代表分批至特定地點與各候選人認識,俾利於各候選人統一拜票集體行動,並強調如有違反前項指示者,則剔除於規劃名單之外,將無法順利當選,而各受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或係各縣市農會及省黨部推薦人選,熟稔農會選舉方式(連記法)之特殊性,深知單純掌握本縣市代表票數,尚不足以順利當選,果有人主導各縣市票源統一配票、換票,則評斷其當選機率大增或因凜於戊○○、甲○○自規劃名單剔除之要脅,不敢異議而聽從指示。又因此次選舉規模龐大,所需操控、處理之事務甚多,謝新興乃請託友人彰化縣溪洲鄉農會總幹事 呂爐山 、前省議員 謝言信 (為謝新興之父)祕書 廖榮茂 、彰化縣籍省農會代表 楊長福 ;戊○○亦請託雲林縣西螺鎮民代表會主席即上訴人丙○○、西螺證券公司董事長即上訴人丁○○等人供甲○○調配,以進行操盤事宜。同年月二十五日,省農會承辦理、監事候選人號次抽籤工作,戊○○為謀甲○○配票便利,在未通知全體登記候選人到場抽籤,而由其代抽之情況下,將規劃之理事候選人號次集中在十六號至三十六號,監事候選人則分別為二號,十號至十五號(係先將號碼籤分為大、小號次,放置籤筒內時,速將其分為二邊,先抽出登記候選人姓名,如係規劃人選則抽大號,如非規劃人選則抽小號)。甲○○另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再度邀集前揭理、監事候選人在省農會三樓會議室舉行座談會(同日下午四時為國民黨省黨部邀集所推薦之候選人舉行座談,由縣市黨部指派專人通知),重申不得私自拜票之前揭指示,表示自翌日(即八十六年四月一日)開始投宿台中市○○○路之全國大飯店,日後將會安排各縣、市之省農會代表分批至該飯店與候選人聚餐、進行拜票,使被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在其等操控下進行認識省農會代表及拜票活動;待至同年四月一日甲○○及上訴人乙○○、丁○○即陸續安排除林百川、陳錫東、簡金卿、余燦堂外之被規劃理、監事候選人先後住進全國大飯店,由 洪金敏 出面以丁○○名義訂房,另由乙○○負責安排各候選人住宿之房間,丁○○則協助乙○○安排房間,並以其美國運通卡刷卡支付部分之食宿費用;甲○○又再次向被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指示不得私自外宿或擅自外出向省農會代表拜票,並以違反者將從規劃名單中剔除之言詞,告知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從事遵守其等所訂定之遊戲規則。後原被規劃之理事候選人吳見明違反甲○○等人之前揭指示,自行外出向省農會代表拜票進行競選活動,事為甲○○發覺後,向簡金卿、戊○○等人報告,乃於同年四月五日決定將吳見明自規劃名單剔除,改由原非規劃而與戊○○有同鄉情誼之 林鎮雄 取代。甲○○又為防止規劃之理事候選人於當選理事之後,違反指示未投票同意選任簡金卿為理事長;續聘戊○○為省農會總幹事一職,乃預先制作載有:「本人茲因工作繁忙願自動辭卸台灣省農會第十三屆理事此致台灣省農會立辭職書人:住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按互選理事長及聘任總幹事之預定日期為四月十四日)」之辭職書多份,於同年四月五日晚間,在甲○○住宿之全國大飯店二六二0號房內,召集被規劃之理事候選人聚會,要求渠等在甲○○事先所準備之前揭辭職書上簽名,且向被召集在場之理事候選人要脅,表示將來若當選省農會理事之後,於召開理事會投票決定聘任總幹事人選時,必需投同意票續聘戊○○為總幹事,並使簡金卿連任理事長,否則將向省農會遞出該理事候選人所預簽之辭職書,使其喪失理事之職位,並以當時在場之理事候選人皆需簽署辭職書,否則將自規劃名單中剔除等語為脅,在場之部分理事候選人當場簽立,部分未簽立者則由甲○○指示乙○○持至未簽立之理事候選人住宿房間,要求必需簽立,而使渠等受規劃之理事候選人行無義務之事;殆全數規劃之理事候選人簽立之後,由乙○○統一保管,嗣後甲○○等人得知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工作機動組(下稱北機組)幹員及憲兵查察行動,乙○○於同年四月六日受甲○○之指示,在全國大飯店停車場將已簽署之辭職書燒燬,未簽名之空白辭職書則撕毀棄置。戊○○、甲○○等人為求配票方便,使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順利當選,並避免規劃之理、監事任意私自拜票,擾亂配票工作或因非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從事拜票競選活動,而使已經掌控之省農會代表遭受人情壓力,轉而投票予非規劃之人選,破壞配票佈局,基於妨害其他未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競選之意圖,乃自規劃名單底定後,即指示規劃之理、監事掌控所屬各縣、市之省農會代表票源,欲藉綁椿集體出遊,並招待食宿之方式,掌握省農會代表投票意向,即指派丙○○、呂爐山、廖榮茂、楊長福分別負責帶領部分省農會代表集體出遊,並安排招待食宿及支付出遊之一切費用,陸續讓所規劃理、監事候選人與代表互相認識、拜票,並藉由規劃理、監事候選人,提供規劃名單,指示投票,使下述之省農會代表配合投票,經該部分之省農會代表同意而展開如下之出遊活動:
㈠甲○○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邀集高雄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王惠隆林茂松王樹勤高聰吉 (由規劃理事候選人簡彥彬、監事候選人楊丁吉通知邀集),屏東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蘇逢源林郎魏國順熊德忠 (由規劃理事候選人 任石象 、監事候選人方文雄出面邀集,至斗南休息站後任石象、方文雄即先行離去,隨後由綽號「 阿川 」之人,以廂型車載其等會合),台南市籍之省農會代表 鄭順治鄭春義 (由規劃理事候選人李河源通知),在台灣省農會位於雲林縣莿桐鄉之農化廠集合,會商配票事宜,當晚由洪金敏(即農化廠廠長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安排食宿於雲林縣古坑鄉某民房,甲○○當場向在座具有選舉權之省農會代表行求,表示只要按其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投票,並使戊○○順利獲得聘任為省農會總幹事,簡金卿與謝新興分別當選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時,每位代表可得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當時在場之省農會代表未置可否。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由丙○○負責,帶領上揭省農會代表赴雲林縣古坑鄉劍湖山樂園招待旅遊,並掌控行蹤(王樹勤先行返家,再於翌日至南投縣溪頭會合),同日再夜宿上開民房。同年三月二十八日,丙○○帶領前揭省農會代表前往南投縣之溪頭旅遊,夜宿 聽濤園 飯店;同年三月二十九日(蘇逢源因琉球鄉三隆宮迎神,經丙○○同意,並於行前告知於同年四月六日在台中市富王飯店集合,則先行離去)、三十日(當日高聰吉因嫁女,經丙○○同意,由綽號「阿川」之人安排載其返家)兩天,再帶往雲林縣草嶺旅遊,分別夜宿草嶺慈明寺及愛之旅飯店,共花費五千四百元,由丙○○支付。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因上開遭綁樁出遊之代表抱怨,乘坐自用小客車不舒服,丙○○乃租用親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由案外人 鐘進江 駕駛之HH|八五九號遊覽車(租期自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四月六日止,租金四萬九千元),載運該批省農會代表赴南投縣魚池鄉之九族文化村招待旅遊,花費七千三百元,當晚返回愛之旅飯店住宿,花費五千四百元。同年四月一日,丙○○招待前揭省農會代表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泰雅渡假村旅遊時,台北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王天送 、基隆市籍之省農會代表 許張溪 分別加入(王天送曾於三月二十六日受台北縣規劃理事候選人 周輝之 通知至農化廠,因故未成行,四月一日當晚又自行離去),當晚全體夜宿泰雅渡假村,花費一萬七千一百三十八元。同年四月二日,前往桃園縣石門水庫及慈湖旅遊,夜宿桃園縣平鎮市大坪石門客棧,花費五千六百元;同年四月三日,先前往桃園縣大溪鎮頭寮觀賞神牛表演活動,花費二千八百元後,丙○○即招待本團之省農會代表赴先前由乙○○以丙○○名義預訂之台中市富比士飯店投宿,丙○○負責安排分配代表之住宿房間,花費一萬五千元;上揭期間各代表之一切食宿、租車等費用,悉由丙○○支付。當晚由乙○○安排,花蓮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廖學榮 (係該縣農會理事長,為省農會當然代表,受該縣總幹事 姜天送 及規劃理事候選人楊正隆通知會合)、南投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陳忠陽徐鴻銘 (由洪金敏通知至全國大飯店)及由丙○○率該團之省農會代表成員前往台中市之全國大飯店全壽樓金鳳廳,與住宿該飯店之規劃中理、監事候選人飲宴,相互介紹認識,席間甲○○表示其將統一配票,要求省農會代表依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名單投票,配合操盤配票,屆時會指導如何投票,使受戊○○、甲○○等人操控之規劃中理、監事候選人統一依安排進行拜票活動,飲宴費用五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由乙○○支付。同年四月四日,丙○○帶領包括陳忠陽、徐鴻銘在內之前揭省農會代表等人,前往台中縣和平鄉谷關旅遊,夜宿谷關大飯店,花費三萬二千八百六十元;同年四月五日,返回台中市參觀 金氏 世界紀錄館,夜宿草嶺愛之旅飯店,花費一萬元;於投宿谷關大飯店及愛之旅飯店時,丙○○向受招待出遊之省農會代表一再宣稱,渠等如依規劃之理、監事名單投票,將發給每位代表二十萬元,當場向有選舉權之省農會代表行求賄賂。同年四月六日,返回台中市由丙○○帶領投宿台中市富王飯店,並安排該團之省農會代表與其所屬之縣、市籍規劃中理、監事候選人同宿,花費六萬二千一百六十元,前揭出遊之一切食宿費用均由丙○○支付。丙○○因發現已遭調查人員監控蒐證,乃於同年四月七日上午向富王飯店櫃台領班 劉麗君 結帳時,要求 劉女 將登記之住宿旅客名單交還並撕毀,另請劉麗君依各房間投宿之旅客名義開立二十七張統一發票,虛以掩飾省農會代表由其等統一掌控安排食宿之事實。丙○○帶領該團省農會代表外出旅遊食宿,總計花費三十一萬餘元。嗣因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幹員及憲兵於同年四月七日執行查緝賄選工作,致甲○○、丙○○不敢再提及計劃發放賄款二十萬元予鄭順治等人之事。
㈡呂爐山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接獲廖榮茂電話指示,前往南投縣溪頭之聽濤園飯店,負責安排招待已前往聽濤園飯店之台北縣籍之 白添枝 ,基隆市籍之 林燕山 (由規劃理事候選人李添財帶至台中集合,翌日即返回基隆),嘉義市籍之 李田郎 (其子李進安為規劃之理事候選人,四月一日即自行外出拜票),台中縣籍之 郭政夫王順元 ,新竹縣市籍代表 邱坤為林財生 ,澎湖縣籍代表 許武科許當條 ,台中市籍之 廖文聰賴天龍 等十數名省農會代表食宿,迄同年四月二日止共計三天二夜之食宿花費十三萬九千一百八十五元(該費用包括廖榮茂、 楊長福團 之住宿費用,均由廖榮茂簽帳支付)。同年四月二日,呂爐山接獲乙○○之安排指示,率該團之十二位省農會代表赴全國大飯店全壽樓帝后廳(離去聽濤園飯店前,丁○○交予呂爐山二十萬元,作為四月二日起至四月七日投票前遭綁樁出遊之代表食宿開支),與住宿該飯店之規劃中理、監事候選人飲宴,相互介紹認識,統一進行拜票活動(另台東縣籍省代表 黃清勳柳文 在受通知前往省農會,再由姓名不詳之省農會職員導引至全國大飯店餐敘),飲宴費用共計五萬零六十一元,均由乙○○支付。是日下午呂爐山安排該團之省農會代表赴台中市之香榭飯店投宿(此時部分代表已先行離去,而李田郎受甲○○通知不須自行拜票,則返回香榭飯店),同日晚間再率團前往台中市○○路之人客人餐廳招待進用晚餐,同年四月三日、四日均仍投宿於該飯店;同年四月四日上午,呂爐山招待尚未返家之代表前往台中港旅遊及進用午餐;前述於香榭飯店住宿期間之食、宿等一切費用(包括訂房未住宿者)共計三萬二千九百四十二元,由呂爐山以上開丁○○交予之現金支付。至同年四月五日凌晨,呂爐山發覺北機組之調查員在進行跟監蒐證,乃連夜率尚未返家之代表李田郎等人改投宿由賴天龍虛以 陳聰文 名義預訂之台中市開羅飯店,花費二萬九千二百二十元;同日上午呂爐山率 吳永村柳文在 、李田郎前往台中市亞哥花園旅遊,中午四人與賴天龍於東山樂園餐廳用餐,花費一萬三千餘元;同日下午呂爐山安排重新歸隊之白添枝、 黃樹榮侯家爵 、黃清勳以及原有之柳文在、王順元、郭政夫、吳永村、李田郎、廖文聰、賴天龍等人投宿台中市之天星飯店,是日晚間呂爐山與部分代表前往台中市金湖酒家飲宴作樂,花費二萬三千餘元,連同天星飯店之食宿費用四萬七千餘元,均由呂爐山以現金支付。呂爐山為掩飾其等掌控省農會代表行蹤、集體行動之情事,於投宿香榭飯店、開羅飯店及天星飯店時,均要求櫃檯小姐不要登記投宿旅客名單,甚且於向天星飯店之櫃檯小姐 林淑玲 結帳時,要求該飯店以得展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呂爐山帶領該團省農會代表外出旅遊招待食宿,總計花費十六萬餘元。
㈢謝新興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晚間,在其住處向在場之彰化縣籍之省農會代表楊長福、 莊沙朱榮吉梁和水施孝宗 表示,其欲參選常務監事,要求由楊長福帶渠等到阿里山一帶旅遊。嗣楊長福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廖榮茂相偕前往南投縣溪頭之聽濤園飯店,負責安排先前已前往聽濤園飯店之彰化縣籍之梁和水、莊沙、朱榮吉、施孝宗等四位省農會代表之旅遊,招待食宿。同年四月二日,由乙○○通知楊長福、廖榮茂帶領該團回台中市,由甲○○招待本團之省農會代表及新加入之新竹縣籍省農會代表 陳琳蘭 ,在台中市全國大飯店飲宴,晚間則交代乙○○訂台中市○○路之福野日本料理店用餐,與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相互認識,俾利候選人統一拜票,花費四萬九千五百元,由丁○○付帳;嗣後即由廖榮茂、楊長福率領該十位省農會代表前往台南縣關仔嶺旅遊住宿二日,費用約一萬四千四百元;同年四月四日起至六日晚間止,廖榮茂、楊長福二人率隊投宿虛以 王崇誠 名義登記之台中市富可汗汽車旅館,花費食宿費用共計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由廖榮茂支付。同年四月六日,廖榮茂、楊長福率團前往台中市亞哥花園旅遊及晚餐,門票花費六千三百元,由楊長福支付,晚餐花費五千元,由廖榮茂支付;富可汗汽車旅館之食宿共計花費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由廖榮茂支付,總計此部分綁樁出遊之花費約二十五萬餘元。
㈣戊○○、甲○○、乙○○、丁○○、呂爐山、丙○○、廖榮茂、楊長福等人安排前揭被綁樁之省農會代表集團出遊,集中食宿,使未被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 朱建章廖樹宏黃政得陳松生蕭松溪林純馨黃家增羅豐裕邱日旦劉武雄 、梁萬忠、 賴正穎楊清波郭啟明陳國松 等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前往全省各縣、市向省農會代表拜票時,前揭之省農會代表皆已外出接受招待旅遊,致使渠等之競選活動受到非法之妨害。同年四月六日前揭受綁樁出遊及經規劃理、監事候選人通知掌控之省農會代表陸續進駐台中全國大飯店、富可汗汽車旅館、天星飯店、富王飯店、開羅飯店、長榮桂冠飯店等,前開規劃理、監事候選人分別與所屬縣市之省農會代表同住上開飯店,告知規劃(參考)名單,交付由甲○○等人事先製作之模擬選票,教導折疊「十字痕」落於該縣市所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姓名,以防止跑票(部分指示由呂爐山、丙○○傳達)。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北機組人員及憲兵司令部二0三指揮部派遣支援之憲兵,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將戊○○、甲○○、洪金敏、 林啟村 、乙○○等人拘提到案後發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並進而循線查獲前揭戊○○等人之賄選及綁樁出遊等違法情事,其後又循線扣得甲○○、乙○○等人制作之空白辭職書原本三張、投宿天星、富王、富可汗之省農會代表名單、各投宿飯店之營業日報表、簽帳單、房號紀錄表模擬選票一份,住宿資料四張等證物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戊○○、甲○○、丙○○、丁○○、乙○○五人部分之判決,改判從一重論處其五人共同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刑(其中乙○○、丙○○、丁○○三人並各諭知緩刑貳年),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已載明:⑴上訴人戊○○、甲○○、乙○○、丁○○四人與謝新興等人脅迫伊等所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不得擅自從事拜票等活動,以妨害規劃中理、監事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之行為,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罪。⑵上訴人戊○○與甲○○、乙○○(後二人經原審論以強制罪)要脅被規劃之理事候選人於當選理事後,行使總幹事聘任選舉權時,必需投票同意聘任戊○○出任總幹事,而脅迫被規劃之理事候選人預先簽立辭職書,以此非法方法妨害省農會聘任總幹事程序合法進行之行為,戊○○亦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罪。⑶上訴人戊○○、甲○○、乙○○、丙○○、丁○○五人與謝新興等人招待有選舉權之省農會代表旅遊食宿等不正利益,以約其為一定行使之行為,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以上見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之㈠㈡㈢記載)。⑷上訴人戊○○、甲○○、乙○○另曾要求部分省農會代表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投票選舉理、監事時,以摺疊選票顯示十字摺痕之交岔點落於其所屬規劃理、監事姓名上之方法,確定被綁樁之省農會代表於投票時無跑票情事,亦屬以非法方法妨害省農會代表行使選舉權(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末段記載)等情,原審對於上訴人戊○○、甲○○、乙○○、丙○○、丁○○上開被訴部分是否成立犯罪?暨該部分與其餘論罪部分之法律上關係如何?並未逐一審判或於判決理由說明論斷明確,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原判決事實認上訴人戊○○等五人與呂爐山等人安排被綁樁之省農會代表集團出遊,集中食宿,係妨害未被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朱建章等人之競選活動云云(見事實欄二之㈣記載),惟其理由又稱:戊○○等人上開行為係妨害被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朱建章等人之競選活動云云(見理由三之㈠記載),其理由欄上開記載「被規劃」三字之上似漏一「未」字,致事實與理由不相一致,已有疏誤,又其事實認定:戊○○、甲○○等人為求配票方便,使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順利當選,並避免規劃之理監事任意私自拜票,……基於妨害其他未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競選之意圖,乃自規劃名單底定後,……即指派丙○○、呂爐山、廖榮茂、楊長福分別負責帶領部分省農會代表集體出遊,並安排招待食宿及支付出遊之一切費用,陸續讓所規劃理、監事候選人與代表互相認識、拜票,並藉由規劃理、監事候選人,提供規劃名單,指示投票,使部分省農會代表配合投票,經該部分省農會代表同意而展開如事實欄所列之出遊活動云云(見事實欄二之首段記載),倘其認定之上開事實屬實,則上訴人戊○○、甲○○、乙○○、丙○○、丁○○五人與呂爐山等人籌劃安排招待部分省農會代表集體出遊,並代為支付食宿及出遊之一切費用,使該被招待出遊之省農會代表配合指示投票,經其等同意而展開如事實欄所列之出遊活動,似已顯示上訴人戊○○等人係對於有選舉權之上揭省農會代表,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選舉權行使,惟原判決理由又稱:招待食宿旅遊部分,與代表們行使投票權並無對價關係云云,其事實認定與理由論斷矛盾,亦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依上揭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戊○○、甲○○、乙○○、丙○○、丁○○部分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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