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英商.伊諾斯氟石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黃章典 律師右聲請人因再審原告英商.卜內門洋鹼公司與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之法律關係雖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八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訴訟之訴訟標的所涉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權,業由再審原告移轉予聲請人,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向再審被告報備申請,乃依首揭規定聲請承擔訴訟。
三、經查聲請人僅檢附讓與據及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而無兩造同意由其承當訴訟之證據資料,與首開但書規定不符,其承當訴訟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吳錦龍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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