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845平方公尺、同段1177之9號土地面積7,9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2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42,600元〔計算式:850×(2,845+7,911)=9,142,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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