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乙○○○
丙○○丁○○甲○○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97年6月3日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91,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6,740元,尚欠新臺幣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學經歷、工作、收入等證明文件,其中原告丙○○除上開文件外,尚應補正戶籍謄本(含記事)到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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