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831號聲請人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由聲請狀可知,聲請人為發票人,本票之受款人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陳豪隆 僅為證人,惟參聲請人提出之報案三聯單可知,被害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就此公示催告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文泉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