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即聲請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明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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