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朴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朴簡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60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斜削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關於被告之前科紀錄並補充更正為:
㈠、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3月18日以92年訴字第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確定日期為92年4月3日)。
㈡、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2年6月26日以92年易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確定日期為92年7月24日)。
㈢、所犯上開3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聲字第11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甫於94年12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