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被   告  古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