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台新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源濱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律師
簡承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之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月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