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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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聲請人 李明賢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宣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宣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