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 徐大堯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楊腰治 訴訟代理人 許明麗 被告 楊錦隆 訴訟代理人 楊梁月琴 被告 楊寶秀
古佳玉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添水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銘 被告 楊雪霞
楊雪子 楊秀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欣芝 被告 李年豐
胡聯興胡雪嬌李菊枝 蔡錫堯 蔡篤斌 蔡篤誠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禹 被告 李聰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進安 未陳明送達處所被告 黃徹夫
黃仁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柏琦 被告王 黃麗月
黃麗珠 黃素珍 黃淑禎 黃淑惠
3樓 黃淑君
之7 黃世基 黃靜嫻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書雲 被告 洪阿施
楊軒羽 楊志偉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寶金 被告胡 王玉綉
胡清湧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素燕 被告 胡翠玲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幃李玉鳳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胡泊安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蒨儀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徐大堯│26分之1│├──┼────┼─────────────┤│2│楊腰治│13分之1│├──┼────┼─────────────┤│3│楊錦隆│195分之4│├──┼────┼─────────────┤│4│古添水│585分之16│├──┼────┼─────────────┤│5│楊寶秀│195分之2│├──┼────┼─────────────┤│6│古佳玉│585分之8│├──┼────┼─────────────┤│7│楊雪霞│195分之4│├──┼────┼─────────────┤│8│劉楊雪子│195分之4│├──┼────┼─────────────┤│9│楊秀伶│195分之4│├──┼────┼─────────────┤│10│李年豐│26分之1│├──┼────┼─────────────┤│11│胡聯興│26分之1│├──┼────┼─────────────┤│12│王胡雪嬌│26分之1│├──┼────┼─────────────┤│13│潘李菊枝│26分之1│├──┼────┼─────────────┤│14│蔡錫堯│39分之2│├──┼────┼─────────────┤│15│蔡篤斌│39分之1│├──┼────┼─────────────┤│16│蔡篤誠│39分之1│├──┼────┼─────────────┤│17│蔡錫禹│39分之2│├──┼────┼─────────────┤│18│李聰賢│26分之1│├──┼────┼─────────────┤│19│黃徹夫│65分之1│├──┼────┼─────────────┤│20│黃仁銘│65分之1│├──┼────┼─────────────┤│21│王黃麗月│65分之1│├──┼────┼─────────────┤│22│黃麗珠│65分之1│├──┼────┼─────────────┤│23│黃素珍│65分之1│├──┼────┼─────────────┤│24│黃淑禎│65分之1│├──┼────┼─────────────┤│25│黃淑惠│65分之1│├──┼────┼─────────────┤│26│黃淑君│65分之1│├──┼────┼─────────────┤│27│黃世基│130分之1│├──┼────┼─────────────┤│28│黃靜嫻│130分之1│├──┼────┼─────────────┤│29│洪阿施│65分之1│├──┼────┼─────────────┤│30│楊軒羽│390分之4│├──┼────┼─────────────┤│31│楊志偉│390分之4│├──┼────┼─────────────┤│32│胡王玉綉││├──┼────┤││33│胡清湧││├──┼────┤││34│胡素燕│公同共有26分之1│├──┼────┤││35│胡翠玲││├──┼────┤││36│胡泊安││├──┼────┼─────────────┤│37│陳錦幃│26分之1│├──┼────┼─────────────┤│38│李淑貞│1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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