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7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孟杰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7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孟杰不服原審判處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1年,提起上訴,已經本院於100年7月26日判決駁回上訴,又被告陳孟杰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是被告陳孟杰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上開規定,顯屬於法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