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因公共危險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信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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