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梓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梓偉因傷害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梓偉因傷害及侵占2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乙節,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自堪以認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