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6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侯尚 余
卓承廣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 吳賢寬 間為遷讓房屋反訴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確定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查抗告人等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