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丙○○
庚○○丁○○壬○○乙○○己○○○戊○○○
甲○被告辛○○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庚○○、丁○○、壬○○、乙○○、己○○○、 林蔡美 、甲○所提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未敘明原告等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為何?且原告等人均未委任律師,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仍有待闡明,其等於本院94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時,仍表示將另行具狀提出說明,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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