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73號聲請人 黃泰三 相對人 吳素碧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9年7月1日│176,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29625│├──┼──────┼──────┼────┼──────┼───────┼─────┤│002│99年7月1日│88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670585│├──┼──────┼──────┼────┼──────┼───────┼─────┤│003│99年6月9日│704,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670587│├──┼──────┼──────┼────┼──────┼───────┼─────┤│004│99年5月27日│88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670588│├──┼──────┼──────┼────┼──────┼───────┼─────┤│005│99年6月23日│352,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670592│├──┼──────┼──────┼────┼──────┼───────┼─────┤│006│99年6月23日│352,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670593│├──┼──────┼──────┼────┼──────┼───────┼─────┤│007│99年10月27日│528,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77993│├──┼──────┼──────┼────┼──────┼───────┼─────┤│008│99年11月10日│1,76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77994│├──┼──────┼──────┼────┼──────┼───────┼─────┤│009│99年4月15日│1,232,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77997│├──┼──────┼──────┼────┼──────┼───────┼─────┤│010│99年3月5日│528,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77998│├──┼──────┼──────┼────┼──────┼───────┼─────┤│011│99年3月1日│1,056,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77999│├──┼──────┼──────┼────┼──────┼───────┼─────┤│012│99年3月9日│1,056,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278000│├──┼──────┼──────┼────┼──────┼───────┼─────┤│013│99年4月3日│1,76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432073│├──┼──────┼──────┼────┼──────┼───────┼─────┤│014│99年4月3日│88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432074│├──┼──────┼──────┼────┼──────┼───────┼─────┤│015│99年4月3日│528,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432075│├──┼──────┼──────┼────┼──────┼───────┼─────┤│016│98年12月30日│352,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779320│├──┼──────┼──────┼────┼──────┼───────┼─────┤│017│98年12月30日│1,056,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779321│├──┼──────┼──────┼────┼──────┼───────┼─────┤│018│98年12月30日│176,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779322│├──┼──────┼──────┼────┼──────┼───────┼─────┤│019│98年12月30日│352,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779323│├──┼──────┼──────┼────┼──────┼───────┼─────┤│020│98年12月30日│1,408,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779324│├──┼──────┼──────┼────┼──────┼───────┼─────┤│021│98年12月30日│176,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020067│├──┼──────┼──────┼────┼──────┼───────┼─────┤│022│99年1月6日│1,408,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020068│├──┼──────┼──────┼────┼──────┼───────┼─────┤│023│99年5月11日│528,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020074│├──┼──────┼──────┼────┼──────┼───────┼─────┤│024│99年5月28日│352,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100年6月30日│No0200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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