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上訴人 黃美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明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428元(計算式697,340×
43.32÷75.63≒399,428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