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鵬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鵬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鵬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