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黃國永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