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玉山乳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陳盛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84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廖政勝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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