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矚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洪維煌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8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李春地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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