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被告之親屬乙○○○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5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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