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士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16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4月26日裁定自同年5月16日起延長其羈押二月,嗣被告甲○○因案借提執行,期間自94年5月23日起至95年7月16日止,再經本院於95年7月17日起接押(羈押期間將於95年9月8日屆滿);茲經通知辯護人到場並訊問被告後,本院認首揭情形仍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