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三)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6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99年3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甲○○因本件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若經判處有罪確定,其逃避刑責之誘因甚大,難認其全無規避本件判決之結果,自因認其有逃亡之虞,即被告甲○○對於本次延長羈押亦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