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