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洪維煌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良凡 律師
林火炎 律師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1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林楨森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