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58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5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夫甲○○因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於民國四十年四月十日(此時間為軍法單位案件存檔記載日期,與聲請人先夫甲○○實際遭逮捕羈押之日期不符,顯有事後不當記載嫌疑)經前臺灣保安司令部羈押,並以(四一)安潔字第七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於新店軍人監獄服刑完畢,共計受羈押與執行有期徒刑五百四十八日(聲請書誤載為五百四十七日)。該案業經聲請人多次向有關單位申訴,表明案件為冤枉判決,並向軍管區司令部(即前臺灣保安司令部)申請本案之判決影本,雖該部督察室函覆後稱:「已逾保存年限銷燬」而結案。為此聲請人認該軍法單位確有疏失之處,故而,聲請冤獄賠償,並依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之賠償金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換言之,依上開法律規定得聲請冤獄賠償者,僅限於曾因「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案件,而受有上開四款情形之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始克相當。倘非因上開案件受有人身自由之拘束者,或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並非係屬上開四款之情形,自與上開法律規定準用冤獄賠償法聲請賠償之要件不合,若據以聲請冤獄賠償,即屬無據,法院自應駁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先夫甲○○因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於四十年四月十日遭前臺灣保安
司令部羈押,嗣經該部以(四一)安潔字第七五八號判決,認甲○○連續幫助違反政府對於限制行號資金運用之命令,而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四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開釋後,送前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於四十一年十月九日執行期滿,共遭羈押與執行有期徒刑計五百四十八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0) 志厚 字第三三三號書函一份存卷可憑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律宣字第0九三000二七九六號書函暨函附之甲○○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案件卡影本二紙與案卷銷燬清冊(甲○○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之案卷已遭銷燬)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堪認上情為真,合先敘明。
㈡本院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函詢該基金會受
理聲請人申請補償之情形,該基金會函覆稱:聲請人申請甲○○補償一案,據聲請人陳述及前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與國防部新店監獄等函覆資料記載,甲○○係因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經前臺灣保安司令部以(四一)安潔字第七五八號判決,認其觸犯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等連續幫助違反政府對於限制行號資金運用之命令,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甲○○即非因叛亂或匪諜等罪名遭判刑,亦無相關資料足認其與叛亂或匪諜案有同一原因事實關係,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等規定不符,故不予補償等語,有該基金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三)基修法信字第五二三二號函及函覆之該基金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一)基修法庚字第九四四0號函附卷可按。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先夫甲○○固於四十年四月十日遭前臺灣保安司令部羈押,迄四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始遭開釋,並送前臺灣軍人監獄執行該有期徒刑至四十一年十月九日期滿,惟甲○○係因係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而遭羈押與執行有期徒刑共計五百四十八日,已詳如前述,自無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遭違法羈押之情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就其先夫甲○○,因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遭羈押及執行有期徒刑之期間所為賠償之請求,經核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書狀敘述覆議之理由於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