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聲 即金橘子通訊、 紀慧蓮 間請求返還佣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