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黃孟群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3Q-9187自小客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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