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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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丙○○臺中縣.法定代理人乙○○同上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 律師被告甲○○臺中市.被告喜來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慈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