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㈢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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