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2,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