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淯勝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淯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淯勝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693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