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清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翠茹┌─────────────────────────────────────┐│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競國實業股│臺灣銀行三│105年11月2日│132,679元│AK0000000││││份有限公司│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