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燿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燿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燿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0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2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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