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0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丁○○上訴人戊○○上訴人己○○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3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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