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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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何立民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末日為週日,加計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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