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7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定期命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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