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0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2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