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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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上訴人台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09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除已繳第二審14,767元外,其餘3,068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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