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