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99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