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蘇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
若為金錢,則應表明正確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等等)。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則表明金
錢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