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7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被   告  郭慈玲許藝全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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