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287號
原   告  易道琴
被   告  蕭柏成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履行和解書內容事件,以被告向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所提之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
存在事件民事訴訟,所繫屬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10
2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
1382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確認和解法律關
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該事件被告易道琴於103年6月12日撤
回上訴確定,有陳報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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