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2,946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6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
日即民國103年8月1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192換算為新
臺幣22,9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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