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2,946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6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
日即民國103年8月1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192換算為新
臺幣22,9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