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詹福田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與被上訴人 程台松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並補
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