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盧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4,40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